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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2022-01-11 11:04:16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内的河流、水库、湖泊和地下直接取水或加大取水规模并应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所在区域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并适用告知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机关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表。

第六条  符合下列取水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编制水资源论证表:

(一)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不足5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量不足20万立方米的;

(二)工业、生活、建筑业、服务业等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不足1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

其他项目及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建设项目、水源热泵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和节水评价有关技术要求等进行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节水评价;

(五)退(排)水情况;

(六)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七)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

(八)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在向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且逾期未补齐补正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在取水许可技术审查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的方式进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对于编制水资源论证表的项目,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审批机关直接审核,其中涉及取用地下水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审核建议。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选取在水资源勘察、研究与管理领域资历较深、经验丰富,并涵盖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专家库。

第十一条  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单位应根据项目取水情况,从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

第十二条  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单位及专家应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合理地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取水单位或个人认为参加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与其申请的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重新或补充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提交取水许可申请: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建设项目的退水、排水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的。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及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水资源论证专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取消其水资源论证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